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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租赁柜台的工作方案》附件1:关于规范租赁柜台的工作方案
作者:  时间:2004-10-26 来源:

附件一: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规范租赁柜台的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67号令)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总局86号令),以及福建省工商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对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市局决定对全市商业企业租赁柜台经营行为进行一次规范,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 规范目标
以拓展监管领域,实现监管职能到位为目标,强化对我市商场(超市)的有效监管,维护租赁柜台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促进各类市场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安全消费环境。
二、规范范围
在我市开办设立的商场、超市(大卖场),并在其内部进行经营的柜台,包括与开办单位联营、租赁或返租的本地和外地的商家或分支机构。
三、 时间安排
从2004年4月5日至5月25日。
四、 规范内容
1、严格规范租赁的经营主体资格。从4月5日起,各单位要根据市局的统一部署,对辖区内的商场、超市的租赁柜台情况进行一次摸底,并根据情况确定好本单位规范的重点。柜台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签定后,由出租方(商场开办单位)将租赁柜台进行统一编号,并登记造册报当地工商所。工商所经实地核查后,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总局86号令)给予办理营业执照。(联营柜台参照租赁柜台的办法)
2、依法规范租赁行为。各单位在检查辖区超市、商场租赁柜台时,要重点检查超市、商场的《营业执照》,是否有柜台租赁的经营范围,从而确定其柜台租赁行为是否合法。对不合法的超市、商场、租赁柜台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并立即督促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书面合同,参照《柜台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单位要通过这次规范租赁柜台经营行为,切实建立和健全日常监管制度,落实好“商品准入备案管理制度”,对商场内进行商品索证查验、备案建档管理,定期展开商品上柜前后的质量检查,给每个商品办理“身份证”。要求销售蔬菜、水产品、肉类等食品的商场或超市,要有进货凭证、检测单据,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抽检,并登记造册备查。
五、 几点要求
1、熟悉掌握政策。各单位要组织相关科室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67号令)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总局86号令)、《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福建省工商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对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以及《厦门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办法》等法律法规,熟悉掌握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2、严密组织实施。以辖区工商所为单位,对辖区商场、超市的柜台经营进行逐个检查规范。注意掌握政策,明确相关界限,对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要界定清楚,准确把握,既要目标到位,又要积极稳妥,不要走过场,确保规范工作顺利进行。
3、及时报告情况。要及时报告工作的进展情况,总结行之有效的好作法和经验,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市局后再行实施。对不办照的商场和柜台,进行法规宣传和劝导;对拒不配合的,按有关法规进行查处。
各单位要按此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辖区内的租赁柜台的规范工作,并将情况于5月25日前书面报市局市场处。市局市场处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同时通报该项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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