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上述当事人98年度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参加企业年 度检验。我局于1999年8月30日在<<厦门商报>>公告催办后,仍未申报年检。鉴于当事 人下落不明,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规定,我局于1999年11月18日在<<厦门商报>>发布告知公告,当事人在告 知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也未作任何其它表示,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登记条例>>第六十八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决定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在3个月内向我局缴交营业执照正、副 本和公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或厦门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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