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 |
优惠内容 |
适 用 范 围 |
| 企业所得税 |
税率15% |
- 外商在厦门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
- 外商在厦门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
- 投资兴建港口、码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征;第6~10年内减半征收
- 外方投资额超过500万美元的服务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第2~3年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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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获利年度起 2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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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 |
自获利年度起 第3~5年内 |
减半免征 |
| 优惠期满后 |
享受减按10%的优惠 |
- 先进技术型企业(2免3减半后,第6~8年内)
- 产品出口型企业(当年出口产品值达当年产品产值的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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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投资退税 |
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所得税 |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税后利润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或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 |
| 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 |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兴办新的外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或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 |
所得税的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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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税中抵免 |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投资项目和所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有关条件 |
应纳税 所得额的抵扣 |
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 |
| 备注: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征、分季预缴的办法,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